網路詐騙手法不斷翻新,讓習慣在網路上進行交易的使用者心驚膽跳外,對企業造成的有形、無形損失也不容小覷。近期常見歹徒結合傳統電子郵件詐欺手法,利用連鎖信或垃圾郵件,誘使消費者主動連線到被歹徒偽冒的網站上更新個人資料後冒名入侵,由於被偽冒的商家多是知名業者,這類被稱為網路釣魚的詐欺案件對商家信譽、交易秩序都造成了不小的影響,遂引起各國司法部門的重視。

網路釣魚的手法,與我國常見的以退稅、中獎等名目誘使民眾自動到ATM操作轉帳詐欺可說大同小異:歹徒先以不特定多數人為對象寄送郵件或簡訊、取得民眾的個人資料、再利用該資料進行其他犯罪行為以獲利。本文首先將網路釣魚區分其行為階段,試析各該階段行為可能的法律評價;其後試論可能的因應之道。

以下就詐騙過程中常見的手法與其法律刑責進行分析。


灑網階段
首先是對不特定多數人散布誘餌的「灑網階段」。這個階段可說是歹徒手法變化最多元的時候,法律評價也依不同的行為態樣而有相當的差異。以歹徒偽造商家名義寄送郵件並虛設網站的基本手法而言,可能構成我國刑法的偽造文書、侵犯網頁著作權人的重製權外,根據新修正的商標權法,也可能因為使用他人商標中之文字作為來源之標識而成立商標法第62條的侵害商標權罪。

至於歹徒以垃圾郵件方式散布訊息的行為,除非涉及到以非法輸出方式蒐集民眾個人資料,可能得以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規範外,目前並無法可管。而以病毒夾帶木馬程式散布者,可依其情節成立刑法第36章的罪責。


魚兒上鉤階段
到「魚兒上鉤階段」,不論是網友主動自行送上個人資料,或因為被植入木馬導致個人資料被不法蒐集,由於2003年6月刑法修正時,已將第232條電磁紀錄視為動產之規定刪除,導致在此階段,歹徒蒐集個人資料的行為恐無法該當第339條「以詐術使人交付物」之詐欺罪,但可能成立第359條的「無故取得他人電磁紀錄罪」。


獲利階段
「獲利階段」則為歹徒利用所取得的個人資料,進行其他行為以實際獲利的階段。如歹徒用以製作偽卡,可構成刑法第201條之1的「偽造支付工具罪」,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如用以入侵網路銀行,進行電子轉帳、更改他人財務紀錄時,視行為的階段性,可能成立刑法第358條的「無故入侵罪」,也可能成立第339條之3「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輸入電腦取得他人財產或利益罪」,分別為3年與7年以下的刑責。

透過上述分析可知,網路釣魚犯罪在實體法層面並不複雜,尤其當制訂濫用商業電子郵件管理條例,以刑罰防堵垃圾郵件已經是政府明確的方向時,我們可以淺白地說,只要警方能抓到歹徒,法官要定罪並不會有太大困難。但問題就在於怎麼抓。

蓋網路獨特的可匿名性與遠端遙控性,讓歹徒得以躲藏在網路科技背後。現在我們還可以要求銀行在各個ATM處加裝攝影設備、警告標示,或要求警方加強巡邏等,以發現歹徒蹤跡。但透過網路科技,網友們可以不分白天、晚上在任何地點進行轉帳交易的同時,歹徒也可以不捨晝夜、不留痕跡的進行犯罪活動。這類犯罪也因為分散深入到每家每戶、每個使用者信箱中,而更加難以防備與查緝。

網路犯罪在查緝上有相當的困難度。修正法制以因應網路安全維護的需求,是一個思考方向。但在現階段,定期檢視與使用更安全的交易工具、正確教育消費者網路交易的風險,毋寧是企業更迫切需要處理的議題。


定期檢視與使用更安全交易工具
有越來越多的資安技術,強調能協助企業進行及時監控、防制犯罪;在ATM金融詐財案件猖獗引起各界重視後,銀行業者亦開始引進更安全的交易機制,如晶片讀卡機、動態密碼顯示器等。這些資安產品的應用,雖然可能增加企業成本於一時,但對商機的維護、對網路犯罪的防制應可發揮相當的功效。


企業應加強與客戶之聯繫
與此同時,企業仍應以加強與客戶的聯繫為最重要的工作,特別是讓您的客戶知道,企業在什麼樣的情況下會要求取得客戶的個人資料;有疑問時,客戶能如何迅速有效地與企業取得聯繫。此時,固定的電話專線、單一的企業網址,包括電子郵件、電話號碼、郵政帳號等多重聯繫管道的提供等,皆是建立企業信譽、協助消費者辨別訊息真偽的途徑。


消費者「停、看、另循管道聯繫」
網路釣魚詐欺多係利用人性的弱點進行誘騙:或要求收信人及時回覆、或提供虛假網址連結誤導使用者,現在更出現以精彩的影音、圖檔引誘使用者上網瀏覽後,偷偷植入後門程式的犯罪手法。

面對著層出不窮的犯罪手態樣,消費者對網路應用的風險實應有所警覺,「停、看、另循管道聯繫」仍是因應網路釣魚的不二法門。接到不尋常或太好康的訊息時,切勿立即回復,應思考訊息內容的可靠性;若有企業實體的聯繫管道,寧可去電查証,並儘量不要以來信所附連結上網,改以自行鍵入網址的方式,較能確保所連上者為企業的真實網站。

若不慎被植入木馬,除了重新格式化硬碟,呼籲網友們在電腦上加裝安全設備、不定期以不同台電腦更改帳戶密碼資料外,目前可說殊難防備,有待技術的後續發展以因應之。若網友不幸真的被釣到了,本文仍建議應盡量保存證據,並尋求企業與警方的協助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