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耐心把這個看完= =
實在太多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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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他的教訓應該就會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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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告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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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沒誠意就要提告摟 我沒差 時間長短 時間的煎熬他想體會就送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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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寂寞寂寞就好 回覆日期:2010-11-08 11:37:12
如題
小弟我帳號內有價值約3萬T之寶物於8月中被盜
盜客在8591內販售我所有寶物
我有標他一樣是確定是我的寶物請8591鎖定他會員帳號
他共2個8591會員編號販售 我皆有下標鎖定
申請遊戲歷程報案後抓到人確定是網婆盜取
他現在未成年犯案
有妨害電腦使用 這一條
第 三六 章 妨害電腦使用罪
第 358條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
,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359條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
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360條
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致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361條
對於公務機關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前三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第 362條
製作專供犯本章之罪之電腦程式,而供自己或他人犯本章之罪,致生損害
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
金。
第 363條
第三百五十八條至第三百六十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還有於遊戲內密頻 人身攻擊 罵我 腦殘 北七 等字句(我有拍下畫面資料給警方)
是構成毀謗罪 對嗎
QUO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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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互借且正常使用是沒問題的...不過證據要保留
比方說他得知帳號遭人使用後的態度...或是簡訊通聯之類的
證據都有保留 不怕他跑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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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一點..當你告不贏...對方反可以告你誣告罪...
3萬多也是錢 也是玩家的心血換來的
不管金額多少有犯罪是事實
告贏敗訴方要賠償勝訴方律師費 我並要求法官精神賠償 車馬費
他已經認罪到案說明 且證據充足 他跑不掉
誣告罪倒不至於 我都有十足把握才報警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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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來越想不合解先提告再說
遊戲寶物也算財產一種
可能大部人心態想寶物小錢而已不報警不提告(助長盜帳騙寶物者越來越多)
盜客心態想不盜白不盜 我動幾根手指頭就把別人心血給整碗捧去 何樂者不為
未成年犯罪也是該給他教訓 難免他以後不會再犯(且搞不好不止我一人被他盜)
總之看他誠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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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告+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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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給他教訓告他~~以後他也會累犯ˋ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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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初的確有找很久也想放棄 不過還是報警抓到人了
-.- 對方說10萬就想自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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