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五名有親屬關係的電腦玩家,某日相約一起上線玩遊戲,不料,代理遊戲的公司卻將這 5 人斷線,而且永久鎖定帳號,讓他們 5 人價值新台幣 9 萬元的裝備道具全部滅失,「吉恩立」最後把這 5 人的帳號列在惡魔島(處罰名單)上。這五名電腦玩家認為自己的名譽受損,因此向當地法院提出告訴。
原告等人強調是依遊戲規章使用,向該公司及消費者保護基金會陳情申訴,台北縣政府也發函公司要求妥適處理,但吉恩立都置之不理,同年 6 月 19 日向嘉義地方法院提起訴訟。原告指控該公司侵害消費者的權益、違約,不實的公告指控,造成他們身心受到極大的損害。
被告表示,這 5 名玩家違反遊戲規章,使用了外掛程式進行遊戲,所以加以停權鎖帳號處罰,而且原告在《天堂2》中使用的角色 ID 都是網路名稱,並非玩家本人真名,都與現實名字無關,難以認定原告等人的名譽受到損害,因此沒有民法第 195 條第 1 項名譽受到損害的問題。
此起訴訟案從兩年多以前開始打起,至今經過長達兩年多的官司之後,昨 24 日(四)判決結果為原告玩家 5 人勝訴,《天堂2》吉恩立判賠玩家 5 人 3 萬至 15 萬不等的賠償金,而且還需要在官方網站系統公告處刊登道歉文、除去惡魔島(處罰名單)上的名稱,並恢復 5 人帳號所有的資料,包括了這些價值高達台幣 9 萬元的虛擬寶物。
參照最高法院 90 年台上字第 646 號民事判例要旨,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非即與刑法第 310 條誹謗罪相同,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其行為不以廣佈於社會為必要,僅使第三人知悉其事,亦足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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