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OTE:
作者:〝忒沁々闇 回覆日期:2010-08-28 18:27:37
好無聊喔...
不知道要幹麻ˇˇ
沒帳號賣了- -
我目前也沒東西賣 暫時不賣了- -+
我說an妹的版變成兩位癡漢的聚集地了
....~那你去清掉她們~~
QUOTE:
作者:〝忒沁々闇 回覆日期:2010-08-28 18:27:37
好無聊喔...
不知道要幹麻ˇˇ
沒帳號賣了- -
我說an妹的版變成兩位癡漢的聚集地了
....~那你去清掉她們~~
QUOTE:
作者:°Fur﹏ 回覆日期:2010-08-28 22:53:23
我目前也沒東西賣 暫時不賣了- -+
辛苦了~
0.0
QUOTE:
作者:°Fur﹏ 回覆日期:2010-08-28 22:58:45
首頁 一個叫初戀末路的
後面幾頁慢慢看哈哈
看了一下
只能用 白痴來形容= =
...我還沒看
無聊ing~已起跟我放空吧!!
QUOTE:
作者:°Fur﹏ 回覆日期:2010-08-28 22:41:08
原來我有消失這麽久 有人在想我了? ((喜泣而奔
料理早沒賣了 罷工了!!!!
聽沒啦...(不想接觸摩力了!!)
迷:你拿著摩力寶貝和火柴想槓麻!!!
請Fur姐 教你XD
可是我已經燒掉了ㄟ((誤
QUOTE:
作者:鐵克人 回覆日期:2010-08-28 09:59:23
74樓那位來亂的,麥裡他了。
他忘了吃藥。
到處到別版發罵文。
有病一位==!
你確定要跟曾經是法律系的嗆聲嗎-ˇ-
....不是我阿大哥
QUOTE:只可惜你當不成律師!
作者:dab 回覆日期:2010-08-28 23:51:57
你才有病吧 發罵文? 我罵誰 請告訴我 感謝
不要無中生有的誣害他人
中華民國 《民法》規定:
第 195 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中華民國 《刑法》規定:
第 301 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 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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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求道歉
挖屋= =((開始火藥味了
那你能別聞!
我忍住別聞~~
但是!!
我卻上天堂了.....
QUOTE:沒阿~死樹要快90在去- - 現在去虎螳練寵~
作者:晴天~ 回覆日期:2010-08-28 23:34:11
XD
因為是女角不敢點(?
等級嚇到我了!!!
你現在去死樹了不是@@
我超級無敵宇宙懷疑你是不是女的XDD
我超級無敵宇宙懷疑你是不是人類>"<
QUOTE:
作者:冥楓 回覆日期:2010-08-29 00:09:41
只可惜你當不成律師!
0.0...那我要當~總統!!可以搭空軍一號XDD
QUOTE:人阿 總有夢想低! 只可惜都無法實現!
作者:dab 回覆日期:2010-08-29 00:10:54
對啊
我要去當謝政武 懂法律又可以主持節目>////<
....我不能搭空軍一號了ˊˋ
QUOTE:
作者:冥楓 回覆日期:2010-08-29 00:12:46
人阿 總有夢想低! 只可惜都無法實現!
我因為不能搭空軍一號而感嘆
QUOTE:你的老師教你對的知識!
作者:☆玨 回覆日期:2010-08-29 00:13:56
無法實現的夢想就算了
那終究只是夢想
人是因偷懶而偉大的
不是夢想唷(老師交的
不錯~是個GOD老師
是阿XDD
QUOTE:
作者:〝忒沁々闇 回覆日期:2010-08-29 00:16:09
話說 酷噗噗的聊天版 跟小貓姐的聊天板都沒人在聊了欸0.0
現在感覺每篇文都是聊天版 想到什麼就打什麼xd
!!驚~
各位拿出妳們的槍!!~反攻了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