般人認為就和買菜一樣,是個物的買賣契約,但實務上有可能認為遊戲帳號屬於電磁紀錄,這個電磁紀錄的所有權在遊戲公司的手裡,所以買賣遊戲帳號不算是個動產的買賣契約,而是權利的買賣契約。
無論如何這是一個買賣契約,一個買賣契約生效的要件只需要當事人合意就產生法律上的效力,並不必須要以書面為之。
也就是說,丙賣給乙遊戲帳號,只要丙同意賣,乙同意買,這個買賣契約就成立了,至於有沒有切結書並不是重點。同理,乙再把遊戲帳號賣給你,只要兩方同意,買賣契約就成立,此時你就有使用這個遊戲帳號的權利。那切結書的作用是什麼?
上面的說法是理論上如此,但是要如何證明你們中間有合意呢?這時候就需要書面的證據,而甲乙所簽的切結書就是這樣的證據。
因此甲沒有拿到任何書面的證明,並不代表甲沒有立場去主張任何權利,只是甲需要用其他方式去證明他現在有使用遊戲帳號的權利,這點比較麻煩。所以甲可以去做的就是證明甲乙之間存在一個帳號的買賣契約,也就是證明乙曾經把帳號賣給甲。如何證明有很多種方法:信件往來的紀錄,乙自己承認等等,只要可以證明乙曾經把帳號賣給甲就已經足夠了。
若甲可以證明乙曾經把帳號賣給甲,後續有幾種情況:
1.乙證明丙曾經把帳號賣給乙,那麼乙賣給甲的行為是有權處分,丙索取帳號密碼的行為造成甲的損害,甲可以和丙主張侵權行為,要求丙回覆原狀或損害賠償。可以依據這樣的關係去向遊戲公司說明給甲才是遊戲帳號的使用人。
2.乙無法證明丙曾經把帳號賣給乙,那麼乙賣給甲的行為可能被認為是無權處分,此時遊戲帳號的使用人還是丙,甲則可以對乙主張債權的瑕疵擔保,要求解約,請求返回買遊戲帳號的錢。但就不能使用這個遊戲帳號了。
重點就在於甲需要證明乙曾經把遊戲帳號賣給甲,但這是比較困
- 網路遊戲法律問題,
- 買賣法律問題, 般人認為就和買菜一樣,是個物的買賣契約,但實務上有可能認為遊戲帳號屬於電磁紀錄,這個電磁紀錄的所有權在遊戲公司的手裡,所以買賣遊戲帳號不算是個動產的買賣契約,而是權利的買賣契約。
無論如何這是一個買賣契約,一個買賣契約生效的要件只需要當事人合意就產生法律上的效力,並不必須要以書面為之。
也就是說,丙賣給乙遊戲帳號,只要丙同意賣,乙同意買,這個買賣契約就成立了,至於有沒有切結書並不是重點。同理,乙再把遊戲帳號賣給你,只要兩方同意,買賣契約就成立,此時你就有使用這個遊戲帳號的權利。
那切結書的作用是什麼?
上面的說法是理論上如此,但是要如何證明你們中間有合意呢?這時候就需要書面的證據,而甲乙所簽的切結書就是這樣的證據。
因此甲沒有拿到任何書面的證明,並不代表甲沒有立場去主張任何權利,只是甲需要用其他方式去證明他現在有使用遊戲帳號的權利,這點比較麻煩。
所以甲可以去做的就是證明甲乙之間存在一個帳號的買賣契約,也就是證明乙曾經把帳號賣給甲。如何證明有很多種方法:信件往來的紀錄,乙自己承認等等,只要可以證明乙曾經把帳號賣給甲就已經足夠了。
若甲可以證明乙曾經把帳號賣給甲,後續有幾種情況:
1.乙證明丙曾經把帳號賣給乙,那麼乙賣給甲的行為是有權處分,丙索取帳號密碼的行為造成甲的損害,甲可以和丙主張侵權行為,要求丙回覆原狀或損害賠償。可以依據這樣的關係去向遊戲公司說明給甲才是遊戲帳號的使用人。
2.乙無法證明丙曾經把帳號賣給乙,那麼乙賣給甲的行為可能被認為是無權處分,此時遊戲帳號的使用人還是丙,甲則可以對乙主張債權的瑕疵擔保,要求解約,請求返回買遊戲帳號的錢。但就不能使用這個遊戲帳號了。
重點就在於甲需要證明乙曾經把遊戲帳號賣給甲,但這是比較困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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