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從事的職業是廚務人員...
在2010年2月初,已經跟老闆說我做到2月28號 另一邊的工作已經談妥了3月1日面試
但眼看在2天就要月底了 還沒碰到跟我交班的人 心裡有點擔心整個公司的營運狀況 於是跑去問老闆 怎麼還沒人來跟我交班
老闆說要到3月15號那個人才會來 所以要我做到3月15
我回答不行....老闆說那要視曠職論1天扣3天薪水
如果我做到月底走人了...2月份薪水被老闆扣了~~那老闆有違法嗎...
QUOTE:請問我之前 做便當店ㄉ工作 石新怎ㄇ只有90元? 這樣違反勞基法ㄇ?
作者:熟悉的陌生人 回覆日期:2010-02-28 13:15:14
勞資雙方~工作做幾天就必須付資費(公定價:1小時95塊)~!!
既然妳~已經很明瞭表示~工作完到-2月28號~接下來的日子~就必須是老
闆負責~老闆請不到人~是老闆個人問題~公司的營運狀況也是老闆題!!
( 老闆說那要視曠職論1天扣3天薪水? 已經很明顯違反勞資雙方規定,
如有扣薪資可去勞工局申訴~( 如有其他問題~請電洽~自己縣市勞工
局)
QUOTE:
作者:庭哥 回覆日期:2010-09-12 12:31:58
三樓的當然又違法 因為法定最低時薪95 90當然違法,但是沒有會很規沒為了那5元去提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