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也有曾經這樣過......所以我有發誓過不在騙人...且多做善事 希望你賠了這筆錢可以改過自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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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你早日走陰霾出來. 祝福你! 記住, 沒有永遠的失敗者. ~~ 共勉之.
那成年後還得了阿
轉換心情 或許進去蹲一蹲先適應環境 或許以後還有機會進去呢
我承認我純粹來酸的 !
• 刑法第三五八條:「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 刑法第三五九條:「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記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 民法第一八四條:「 Ⅰ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Ⅱ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路過....
好像還不只這些......
一、修法前是竊盜罪(320條+舊323條),修法後應該是359條破壞電磁紀錄罪。
刑法於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增訂第三百五十九條「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
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同時刪除第三百二十三條
中有關「電磁紀錄」之規定,是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增訂後,竊取他人之虛
擬寶物電磁紀錄之行為,應係犯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而非論以刑法第三百
二十條第一項之竊盜罪。
二、修法前竊取虛擬寶物,裁判時已經修法增訂刑法359條之處理:
(一)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之適用
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
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如行為人竊取
他人虛擬寶物係於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增訂第三百五十九條之前,但裁
判時已經係新法施行之後,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應比較新法與舊法
何者較有利於行為人,適用較有利行為人之法律。
(二)新法第三百五十九條較有利於行為人
比較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與同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罪刑,雖以刑法第
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竊盜罪較輕,惟依同法第三百六十三條之規定,第三
百五十九條之罪須告訴乃論,就該法律全部規定作整體之觀察,應以第三
百五十九條之罪較有利於被告,是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適用
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之罪論處。
三、結論
修法後竊取他人虛擬寶物,應屬刑法第三十六章妨害電腦使用罪中,第359
條之破壞電磁紀錄罪。你看到以竊盜罪論處的判決,應該是修法以前的舊判
決了。看來你們考卷的答案尚未隨著修法更新,現在正確答案應該是「妨害
電腦使用罪」才對。
<這可以參考板橋地方法院93年度簡字第2433號判決>
參考法條(刑法)
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二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第三項)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323條 (竊能量以竊取動產論)
電能、熱能及其他能量,關於本章之罪,以動產論。
舊法 323條尚有「電磁紀錄」之規定,但已刪除,其修法理由係謂:刑法上
所稱之竊盜,須符合破壞他人持有、建立自己持有之要件,而電磁紀錄具有可複
製性,此與電能、熱能或其他能量經使用後即消耗殆盡之特性不同;且行為人於
建立自己持有時,未必會同時破壞他人對該電磁紀錄之持有。因此將電磁紀錄竊
盜納入竊盜罪章規範,與刑法傳統之竊盜罪構成要件有所扞格。
故於刑法修法增訂第三十六章妨害電腦使用罪之規定時,同時刪除第323條
中關於「電磁紀錄」之規定。
第359條 (破壞電磁紀錄罪)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
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你最好保佑其他人不提告
不然你爸媽有得賠囉
你會一直一直騙下去
我只能說現在給了你一個機會讓你去面對自己過去的愚蠢行為
屁孩就是不見棺材不掉淚,不易外
如今知錯能改才是正途,你未成年對方不一定會很心讓你有這個汙點,可能私下談談而已
如果你平常做人失敗...那你懂得
事情的結果看平時的造化,平常做人如何別人便對你如何
其實看過律師 or 檢察官 & 法官 法庭攻防的過程! 其實人生的觀念都會改變!! 也不奇怪 馬王政爭 的戲碼.....! 什麼是 "正義" ? 今日恐怕是束之高閣的理想國典範! 富商的海撈一筆嘴臉, 昧著良心做事的人比比皆是! 這位"小弟"的罪惡比起來都是小巫見大巫. 只是現在的糾正是必要的! 在某部分來說, 總比將來作奸犯科好!! 罵他之餘, 還是給他一點餘地. 善良的這一方永遠歡迎他歸隊! 重要的是 "洗心革面, 痛改前非!!" 好好再活下去!! 本人曾借人100萬, 因一時不察只憑口頭 "兄弟一場, 兩肋插刀相助!! 不用憑據." 一毛都拿不回!! 官司打到高等法院. 奉勸社會大眾, 有利易交集還是有憑有據好! 當對方還不出來時, 你會看到 "噁爛"的嘴臉!!
總之! 法院是給準備好的人笑著走出去的!! 笑著走出來的人一定是好人?? 嗯~~嗯!!? 我沒有答案!! 人生越走越遠, 離棺材也越來越近! 其實為什麼有些人老來走入宗教, 相信很多人心中都有不同的想法?
者:1570837 回覆日期:2013-12-14 09:01:51[/i]• 刑法第三三九條之三:「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 刑法第三五八條:「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 刑法第三五九條:「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記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 民法第一八四條:「 Ⅰ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Ⅱ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路過....[/quo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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