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最基本第一關的定性,都定性錯誤了無怪乎出現一堆莫名其妙的結論
民法總論第179~183條的不當得利章節樓主你看一下,想必就是你所必須負的責任了
尤以182條更甚重要
第182條 不當得利之受領人,不知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其所受之利益已不存在者,免負返還或償還價額之責任。受領人於受領時,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或其後知之者,應將受領時所得之利益,或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時所現存之利益,附加利息,一併償還;如有損害,並應賠償。
到時真上法院你就得必須攻防這一條你在受領遊戲幣時,沒有以下情形:"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或"其後知之者"這就是你要跟對方在民事上互槓的攻防點。
勝訴敗訴的關鍵點就在182條的攻防,還有法官的自由心證後的結論,誰勝訴誰敗訴,誰能說得準? 不然何必請律師打官司?
為了那些錢,雙方要上法院,就看妳們兩邊要不要支付這些民事訴訟程序上的代價了早些和解了事,才可避免夜長夢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