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規定: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者,視為要約。→要約就是邀約,是賣方一方的意思表示,那就要依法遵守自己的意思表示,價標錯等於自己的過失,若有人應買等於契約合致成立,賣方要依價出賣
依照民法第148條第2項
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內容已經很明顯的標出實際價格,那就要看所謂的錯誤標價是否在合理範圍內!
例如一台貴到5萬的液晶電視標價500,很明顯的是不符常理的錯誤,這時下標者還是屬於誠實信用方法的範圍?
所以你的陳述,要考慮的是對方故意標錯價還是真的標錯價,5萬的東西寫500很明顯是錯誤,但5萬的東西寫4萬8,這時就反而會認為賣者未依誠實信用故意標錯價!
民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當事人互相為一致的意思表示,也就是一方提出要約,他方就要約之內容加以承諾,契約即為成立。所謂「要約」,係指要約人以締結契約為目的而為之意思表示,因此當事人一方提出要約,他方就要約之內容加以承諾時,契約即為成立。而「要約之引誘」係指欠缺締結契約之意思,表意人僅在使相對人對之為要約。故當事人為「要約之引誘」之意思表示者,其目的係為使他方對自己為「要約」行為後,再由自己做出「承諾」之意思表示,因而成立契約.民法第88條第1項,「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而「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稱為「表示行為錯誤」。
有兩種可能,一是真的標錯價,一是"故意"標錯價(依我的經驗有些賣家是為了規避手續費所採取的方式)。
真的標錯價其他大大已有說明(即契約仍為成立,但有錯誤問題)。
倘為"故意"標錯價,那麼我想還是必須探求當事人真意(參閱
民法98),來決定契約是否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