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 樓 2010-08-08 08:39:00 Re:我到底是該哭= =還是該笑.....
負責任不是把小孩生下來就好
假設小孩生下來卻沒有能力養,那這樣有何意義?
再假設小孩生下來卻沒有教導好,以後變成危及他人的不良份子,這樣又有何意義?
不是說都要說負面的,而是你可以把小孩生下來,但是要有能力養活一家,可是就算有能力養活一家,小孩的個性是好是壞,這是為人父母無法控制的事,有品行良好的父母生下的小孩,有孝順的”也有不孝順的,有默默無名的老百姓”也有無惡不作的匪類,有能力生養小孩,也要有能力可以教導小孩。
倘若當初在享受性愛時,男方有主動做好措施,那麼今天就不用面對這種兩難的選擇題?事情都已經發生了,說什麼早知今日何必當初這種話都是馬後炮,對事情一點幫助也沒有;男方真的愛女方當初就應該自動做好防護措施,那麼就不會衍生這些問題,也不用頭大傷腦筋。
有些比禽獸還不如的男人,會說當初女方沒有提醒他要做措施,或是說他忘了要做措施,像會說這種話的簡直是廢物”人渣”垃圾,只顧自己享受性愛,沒有顧慮到後果,又說推卸責任的話,真的該去勢處置。
假設最後選擇要生,那就要善盡為人父母的責任,要好好教育小孩,對婚姻要忠誠,絕對要有能力可以養活一家,不要有本事生卻沒本事養,搞到最後小孩是丟給父母在養,或是丟給社會團體在養,也不要現在生了,過段時間卻發現還沒有做好為人父母的心態,然後才把小孩丟給他人領養。
萬一最後選擇決定拿掉,那麼找合法的醫院或診所,記得要好好照顧女方的身體,幫女方好好做好月子,畢竟拿掉比生還要傷身體,絕對不能丟給女方自己去面對,男方一定要陪同女方一起去,這樣才不會讓女方感覺不安,也許多少可以減輕些女方的傷痛,男方一定要在金錢方面負責到底,絕對不可以叫女方拿錢出來,最好連買補品做月子的所有金錢都負責到底,畢竟是男方種下的禍根,不該叫女方拿錢出來,有擔當”是男人在金錢上就要負責到底。
依刑法第229條之1明文規定,未滿18歲始為告訴乃論罪;滿18歲則為公訴罪,又稱非告訴乃論罪。
本國法律是滿十六歲就有性自主權。(所以滿十六歲就可在無犯法的前提下,依自由意志與他人發生性行為)
前面所說的性自主權,指的是當事人在無任何外力強迫誘使下自發的行為。(不然就算對方六十歲,還是會吃上妨害性自主的罪刑)